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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申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申请认定工作,有关情况可向市局就业科反映。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申请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产业转移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要决策,打好提升“双转移”质量这场硬仗,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提升“双转移”工作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市办联[2010]23号)和《关于2010年推动韶关经济社会跨越以展的行动计划》(韶市委办[2010]2号)的要求,为鼓励本地各类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特制定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一、申请认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的基本要求

1、在当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已注册1年以上;

2、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占本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3、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职工工资稳步增长;

4、企业能结合实际实行民主管理,职工文化生活

丰富多彩,劳动保护较好,员工就业较稳定,流失率低;

5、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申请认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的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市、区)人社(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社(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市直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并提供下列材料:?

1、韶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申请认定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4、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具体岗位数量;

5、企业有关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二)认定。县(市、区)人社(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市复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韶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并颁发牌匾。?

经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由各级人社(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用工、保障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指导和协调,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专人进行跟踪服务,随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在人力资源市场设招聘专窗,并在新闻媒体和人力资源网站开辟专版介绍发布企业的招聘信息,优先组织企业参加我市包括各县(市、区)举办的劳务招聘会。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是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质量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鼓励经营良好、信誉高、吸纳农村劳动力较多的企业积极申请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认定,各县(市、区)至少申报一家企业,于9月中旬完成初审,上报申请认定资料。

(二)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的就业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招用工需求,协助企业办理好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业务,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三)加大宣传,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重点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的情况,发挥其在转移就业中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企业积极使用本市农村劳动力,促进我市“双转移”工作。

 

附件:韶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申请认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