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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终止执行阶段性降低广州市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告
时间:2013-03-26 15-35-21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地降低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自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地降低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鉴于该特定时期政策的执行期将满,现就上述三险种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按原比例缴费的事宜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0.2%恢复为2%,城镇户籍职工缴费的比例由0.1%恢复为1%;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缴费比例由7%恢复为8%。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3%恢复为4%;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0.4%恢复为第一、二、三类行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比例缴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 ○ 一 ○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