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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以下简称“伤病鉴定”)程序,处理好伤病鉴定争议问题,做好职工伤病医疗期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休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以下简称“伤病职工”),以及伤病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将满之前三个月内,申请作劳动能力和伤病情稳定状态鉴定的,单位可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会”)进行鉴定。
二、鉴定程序和所需资料
(一)由伤病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
(二)有关诊治的详细病历、检验资料等;
(三)单位填写《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贴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盖上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的骑缝章;
(四)单位医疗机构医生或有关负责人填写“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并签名;
(五)持《鉴定申请表》到相应的市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结论;
(六)单位与伤病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单位须自市指定医院做出诊断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伤病职工的《鉴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市劳鉴会进行鉴定;
(八)单位没有为伤病职工申请鉴定,伤病职工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向市劳鉴会申请鉴定。
三、职工或单位对市劳鉴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于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劳鉴会提出复查申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