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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公布广州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集团公司(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市2011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等预期目标和2010年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就广州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意见如下:

一、广州市2011年企业工资基准线和增长上下线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

对于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均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工会组织或职工意见,可围绕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协调增长。

企业在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时,应加强成本核算,以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连续两年超过企业利润增长水平的企业,应按不高于基准线的80%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二)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20%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或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大部分岗位(工种)工资水平低于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水平以及企业工资水平大幅度低于同行业工资水平的企业,在企业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参照上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对于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突破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应不超过上线。

(三)工资增长下线为6%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尽量确保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下线水平,保证劳动者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实际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下降。

对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利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非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应不高于下线水平。

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应与工会或职工协商,积极向职工说明情况,经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可安排不增加工资或合理降低工资水平以共同应对困难,但支付给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根据省、市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或本地区重要产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研究工作,制订本行业的工资指导线,为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四、各类企业在安排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时,应参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行业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宏观经济环境等情况,结合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成本构成和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人工成本合理化,通过工资调整,既提高职工积极性和凝聚力,又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各类企(行)业在调整各类人员工资水平时,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向较为紧缺的岗位(工种)、高层次人才及业务和技术骨干倾斜,吸引并留住人才,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还要向生产(服务)一线以及脏、苦、险、累、重岗位倾斜,以确保生产(服务)得以正常进行;对于人力资源市场供大于求的非核心岗位(工种),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工资水平,避免低岗高薪现象。

六、各类企业应完善不断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岗位(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充分体现工资的保障作用和激励导向作用。国有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科学开展岗位测评,规范绩效考核,完善经营者薪酬管理,将职工工资增长作为经营者薪酬考核的重要指标,合理把握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差距。

七、企业在调整职工年度工资时,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相互合作、共谋发展为基础,以劳资共利、双赢为目标,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与职工进行民主协商。双方不得以过激、非法的行为抗拒协商,更不得以暴力、胁迫等非法言行扰乱、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社会稳定。

八、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制订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将此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一种方式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在参加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比时,工资指导线备案将作为评选的条件之一。已实行工资指导线备案制度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备案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