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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的精神,加大对本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力度,特制定《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在执行本通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二、本通知从签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 ○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就业专项资金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申领程序等,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工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自主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500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2、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吸纳3-5人,补贴标准为1000元/户;

(2)吸纳6-10人,补贴标准为2000元/户;

(3)吸纳11人以上(含11人),补贴标准为3000元/户。

(五)场地租用补贴

1、补贴对象:2010年1月1日后在本市创业且毕业2年内或毕业当年度进入经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给予每年1000-5000元场地租用补贴,根据租赁合同的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实际租赁面积为100 m2及以下的给予每户1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2)实际租赁面积为101―500m2的给予每户3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3)实际租赁面积为501m2及以上的给予每户5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六)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