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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2009)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广东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2009)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省直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劳社函〔2009〕477号)规定,我局从2009年4月起至2009年12月止,阶段性降低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按单位缴费总额的0.8%下调为0.5%。社会养老、生育保险的费率维持原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