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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9)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9)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各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同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缴费比例和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分别调低1个百分点。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按照《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统一调整为0.4%。

三、阶段性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效期自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