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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市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培训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对广州市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培训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经研究,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决定在2009年内,对2007年以来曾发生工伤伤残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组织集中再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事故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根据培训对象不同的责任角度,从帮助他们吸取事故教训,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强化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其预防工伤事故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能力,整体改善企业安全管理素质。

(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事故预防,企业社会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事故致因与管理缺陷分析,企业安全管理要素及基本要求以及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等知识。

二、培训组织与实施

(一)事故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组织,委托市安全宣教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每期培训班集中培训时间为三天,各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分别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培训班。每期培训班培训完成后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自费重新接受下一轮培训。培训班的课程安排见附件。考核合格者,可免于参加当年度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高危行业除外)。

(二)事故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讲义由市安全宣教中心根据教学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师编写,经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印制。

三、培训费用

培训费拟从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预防费中列支,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纠风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培训对象免费参加首期培训。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事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破解事故频发难题,压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各级政府安监、劳保保障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将事故单位安全再培训摆在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高度上统筹考虑,为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提供制度保证。

(二)认真组织。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将事故单位名单提供给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和劳动保障局,并将在广州市安全监管局网站(http://www.gzajj.gov.cn)上公布办班信息和计划安排。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和劳动保障局要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统一部署,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辖区内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对未能参加安全培训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督导和处置。

(三)确保实效。市安全宣教中心要按照审定的教学大纲,编制统一的授课提纲,认真选任教师,精心组织备课教研活动。严格教学过程控制,保证做到主题明确,教学严谨,内容丰富,课堂活跃。确保培训工作质量,取得预期效果。

(四)事故单位全体职工全员安全培训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需在第一位相关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结束后10天内将本单位全体职工安全培训计划报当地区(县级市)安监局备案,接受当地安监部门指导。事故单位全体职工安全培训必须在本单位第一位相关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天。该项工作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由属地安监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