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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

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力度,拓宽就业安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实施办法》(粤再就〔200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纳入市或区级财政投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厨房等后勤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部门招聘的各类协管员。

(二)政府投资立项或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绿化保洁及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三)政府资助的社区公共服务性岗位。

(四)政府特许经营的书报亭、电话亭、彩票销售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岗位。

(五)政府立项或资助设立的康园工疗站等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就业困难群体),是指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低保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五)随军配偶: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六)农村劳动力:指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办理了求职登记的人员。

(七)残疾劳动者:指有劳动能力,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

(八)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并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卡》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建立本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或新增公益性岗位,应在招用人员前由负责该项目实施部门或用人单位向市或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第五条   进行公益性岗位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就业机构招聘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经办人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委托证明。

(三)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