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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广州市阶段性调整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2009)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9月7日1日起,本市阶段性调整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2009社保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纳养老保险,以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广东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选择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的企业,有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缴费基数申报表还应交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没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由职工本人书面向企业提出申请并在缴费基数申报表中签字确认。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或职工本人未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下限不能低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进行确定。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本通知有效期为1年,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