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劳动保障法规

劳动法规

劳动保障法规

印发《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印发《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与本办法相联系的《广州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暂行标准》、《广州市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结鉴定标准》由广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印发,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关系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问题,是一项政策性与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市劳动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月六日

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工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企业(含私营、个本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卫生、人事、工会、民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同级劳动局。

区、县劳鉴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市劳鉴会办公室备案。

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或人事部门负责。

各企业、单位应成立劳鉴会或者劳鉴小组,由行政领导、劳动、人事、医疗、工会、安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劳鉴会应指定有关医务技术人员组成内科(包括肺结核病科、精神病科)、外科(包括普通外科、胸部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骨科、眼科、神经科(包括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产科、职业病等九个医务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对重大争议的伤、病、残、职业病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技技术方面的鉴定。鉴定是处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市劳鉴会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意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和修改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法和鉴定标准;

三、监督、指导、协调各劳鉴会(小组)工作,总结和推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先进经验;

四、审查、鉴定、确认各单位需要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中毒、职业病的非因工伤、病以及医疗终结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报告;五、处理有关区、县劳鉴会或基层劳鉴会(小组)需要终审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争议的案件;六、对企业职工工伤赔偿、伤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进行审查、鉴定。

第六条 区、县劳鉴会的职责区、县劳鉴会负责其所属各单位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应按照本办法

第五条 第一、三、四项执行。凡经市劳鉴会批准的,可同时执行第六项。

第七条 基层劳鉴会(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对职工伤、病休息定期组织复查,确定职工伤、病医疗终结时间并同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复工或其他处理意见;

三、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职业中毒、伤亡事故等有关的材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或病历摘要、诊断书、X光照片、现场证明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应提出意见,并负责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