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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有关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为规范本市医疗保险管理,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负担,现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5〕46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和《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等规定,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患尿毒症需长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确认手续,并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门诊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透析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透析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员需施行肾移植手术或其他特殊治疗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重新选定门诊透析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员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及血液透析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透析费用”),应当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药品目录》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诊疗项目范围》(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另行公布,网址:www.gzlss.gov.cn),其中属于乙类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包括一次性医用材料),参保人员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透析费用的比例分别对应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穗劳社医〔2009〕3号)规定的平均费用定额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费用结算。
五、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尿毒症门诊腹膜透析及血液透析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分别作出标识,指导就医及治疗。
六、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透析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帐,每月汇总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七、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的医疗保险统筹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