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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快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阶段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转发《关于加快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阶段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阶段性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09〕7号,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办法,请一并执行。

一、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条件

(一)企业未出现大规模减员

2009年2月与2008年9月企业参保员工总人数相比,减员人数未超过25%,即:(2008年9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员工总人数-2009年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员工总人数)÷2008年9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员工总人数≤25%。

(二)按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企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2009年5至10月期间无社保欠费。

(三)参保人数

2009年10月,企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500人以上(含500人)。

(四)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行业范围

执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中的渔业(A门类中第04大类)、制造业(C门类)、建筑业(E门类)、交通运输和仓储业(F门类中除第59大类外的其它大类)、批发和零售业(H门类)、住宿和餐饮业(I门类)。

判断企业所属行业办法:主要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进行对照。

申请企业只要有一个条件不符合上述范围,就不能享受援企稳岗补贴。

二、援企稳岗补贴的发放标准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企业支付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标准为: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人数分别以企业2009年9月、10月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数为准。

三、适当简化企业提交审核的资料

企业提交的审核资料为: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及其附表(见附件2)六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六份。

四、企业提交审核资料的程序

省属、中央驻穗企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资料(联系方式见“粤人社明电〔2009〕7号”文)。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所属企业仍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市本级一体化管理的市属和区属企业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向申报企业出具《广州市援企稳岗补贴审核意见书》(见附件3)。

五、申请截止时间

企业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的时间截至2010年1月15日。

附件:1.《关于加快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阶段性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09〕7号)

附件:2.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及其附表

附件:3.广州市援企稳岗补贴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