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劳动保障法规

劳动法规

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