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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决定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补贴办法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发放50元生活补贴。

    (二)对于退休人员在2006年6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加上按《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穗府〔2005〕24号)发放的生活补贴,以及按上款发放50元生活补贴之后,其待遇水平仍低于原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乘以38元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但补足部分最高不超过150元。

      三、发放方式

      本次发放的生活补贴,每月随同本人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四、资金来源

      属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在市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其他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的离休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其中属于在单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与个人基本养老金差额的人员,按本办法发放的生活补贴数额,应在原单位发放的差额中作相应的扣减。

      六、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印发实施。

      七、本通知从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发放生活补贴的计算说明

      1. 对于2006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发放50元的生活补贴。

      2. 在此基础上,根据每名退休人员的不同情况再分别进行计算:

      如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2006年6月时的标准)+生活补贴(穗府〔2005〕24号文的标准)+50元的结果少于其本人原已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8的结果时,差额的部分予以补足,但补足部分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如前者的计算结果大于后者,则不再加发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