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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等相关工作。为有效衔接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广州市级统筹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将在近期开展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协力做好此项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第一阶段:4月6日至5月31 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第二阶段:7月1日起,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
二、第一阶段申报方式
各单位可采取前台手工录入申报、电子软盘(或U盘)申报、网上申报(包括网上报盘申报方式)及自助服务区申报四种方式。
采取网上或自助服务方式申报的,操作办法请留意网上通知。若未申办“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资格”,可通过网上非CA用户或到社保经办部门自助服务区进行办理。申报完毕后,须携带申报所需的材料前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网上申报结果的现场审核,否则,申报结果将不生效;若已申办“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资格”,可通过网上CA用户进行办理,只须于网上申报完毕后,将申报所需的材料寄送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管理部门等待审核。审核后的结果将通过网上反馈给申报单位,凡审核通过的,网上申报结果随即生效。
采取前台手工录入申报或电子软盘(或U盘)申报方式的应先前往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工申报名册材料(也可在网上下载或打印职工申报名册,操作方法详见网上发布的《关于申报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填录完职工缴费工资后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第一阶段的申报所需的材料
填录完毕并经职工签名和单位盖章确认的缴费工资申报名册、保证书。
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单位,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若采用电子软盘(或U盘)申报,须携带填录完整的电子软盘(或U盘)。
四、请各缴费单位如期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 规定,暂按其2009年6月份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其2009年度缴费基数。
详情可浏览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gzlss.gov.cn),也可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说明资料。
五、第二阶段申报由广州市地方税务部门另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