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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为7%,个人缴存比例为7%―20%。
二、除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各为20%,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
三、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四、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即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
五、单位和个人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逐月汇储入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文件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