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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转发劳动部、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有关市劳动局、索道站(公司)
现将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1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监察,督促本市索道站(公司)严格遵守《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确保索道安全运行。
二、未取得(客户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到期换证的索道站(公司),接此通知后,应认真对照通知要求,做好领取(更换)《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表》或《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复查表》及备齐有关文件,向我厅申报。逾期不报者,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