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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区退管办、财政局、民政局:
为妥善解决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无人照料等实际困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经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委会讨论通过,现就《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管理服务对象
管理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已纳入本市社会保险一体化的区街社会化管理,本人未入住养老院且愿意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申办退休的孤寡人员,1-4级精神病患者,1-4级伤残人员和移交社区管理后的新增特殊人员。
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是指移交后为孤寡,以及移交后因遭遇重大意外致1-4级伤残及患1-4级精神病的退休人员。
二、管理服务经费标准
按每人每年1200元核定,即每人每月100元。
三、管理服务经费使用
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按不突破100元/月。人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四、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根据特殊人员的实际需求,按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五、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实行“五定”:定服务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项目,即一个服务员照顾若干个退休人员。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由区街退管机构与街道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后签订协议确定。
六、实施步骤
实施步骤由街道退管所根据特殊人员的实际需要,确定服务对象、服务内容、选择居家养老承办机构,经区退管办审核后确定。
(一)调查确定服务对象。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机构开展对该类居家养老管理服务对象的摸查,上门征询该类特殊人员的意见。
(二)服务内容评估。与特殊人员本人签订居家养老协议书,确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时间、服务经费。
(三)选择承办机构。区或街道退管机构与所在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责任。
七、资金保障
管理服务经费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筹集的原则,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统筹使用。
(一)经费预算
每年市、区退管机构将本级应分担的管理服务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于2007年部门预算已下达,2007年7-12月管理服务经费,由市、区二级财政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方式予以解决。
2008年起,市、区退管机构每年将应分担的管理服务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区退管机构同时抄报市退管办。
(二)经费拨付
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市本级应负担的管理服务经费,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各区财政局。
(三)经费管理
1. 由该类人员提交相关证明,如实填写《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身份确认表》(以下简称《身份确认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 区退管机构对《身份确认表》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年6月10日前填报《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管理服务费申请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一式三份,见附件2),送市退管办审核。市退管办于每年6月30日前审核汇总后,填报《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管理服务费申请汇总表》送市、区财政部门(一式四份,见附件3)。
3. 管理服务经费的具体审核程序,由各区退管机构财政部门商定。
八、各级退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管好、用好该项资金,设立台账并及时编报报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该项资金合理使用。
九、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身份确认表
2. 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管理服务费花名册
3. 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管理服务费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