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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6月至7 月进行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参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不得以2007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与2006年无变更为由,拒绝办理本年度的缴存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规定计算。
2.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027元×5=15135元。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免缴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780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
三、注意事项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二)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应如实填报《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
(三)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缴存个人部分免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凡未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规定,尽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表一)
2.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表二)
(以上表格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www.gzgjj.gov.cn下载)
二○○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