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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广州市2003-2004社会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军队、外地驻穗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上年度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市2003-2004社会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计算基数暂不作变动,仍以200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自2003年8月1日起,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糖尿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具体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征缴基数保持不变,仍按每人每月4.11元的标准征缴。
四、自2003年7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治疗的, 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统一按一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
五、其他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