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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荔湾区龙津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安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决定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取消荔湾区龙津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安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决定

荔湾区龙津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安门诊部:

鉴于你门诊部因内部装修搬迁至另址经营,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装修、回迁。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20号)第四条 关于“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及《关于办理白云区石井人民医院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变更项目登记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89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如下:自2006年3月1日起,取消荔湾区龙津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安门诊部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