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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我市公费医疗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公医办、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挂钩医疗机构:
为保障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临床用药的需要,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粤劳社〔2005〕72号,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决定广州市直属单位和各区属单位公费医疗统一执行《医保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人员,使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按现行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二、各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医保药品目录》标识工作,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把好用药关,合理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的药品,最大限度减轻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负担。
三、市属和各区公费医疗经办部门要加强对执行《医保药品目录》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原广州市实行的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实施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办理出院的,按《医保药品目录》办理医疗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