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劳动保障法规

劳动法规

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公布广州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公布广州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促进企业微观自主分配行为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2006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及2005年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本局制订了《广州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予公布。

广州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基准线为8.2%。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均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可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但各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的同时,要考虑企业人工成本和总成本的负担程度。

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今年的增长不应高于基准线水平。

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的重要参照依据。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企业方和工会方应根据基准线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二)上线(警戒线)为11.2%。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

对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人才,如高级技术人才等,企业可考虑围绕上线水平,适度提高其工资水平。

(三)下线为2%至零增长或负增长。

对于工资水平一般,经济效益轻微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对人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企业,以及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加的,增长幅度应不高于下线水平。

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对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和内部分配的意见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及所属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的指导。各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考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合理安排本单位2006年工资调整幅度。并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应综合考虑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因素,安排企业在“两低于”的原则下合理调整工资水平,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约束和监管,避免企业内部分配差距过大。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应严格控制其工资水平。

(三)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或其它民主协商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