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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的通告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参保单位、个人:
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从本月开始,广州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月结时间调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此,有关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调整如下:
一、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时间
(一)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时间为1日至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当月核定的是次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应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后次月享受待遇)。
(二)从10月份开始,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服务时间调整为:上午8:30--下午17:00(中午不停止服务)。
二、地税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
(一)以现金方式缴费(没有提供缴费帐号)的缴费人(单位和个人,下同),从每月3日起,到所属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刷卡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已缴费成功的确认时间,以每月23日前缴费人所缴交社会保险费(包括补缴欠费)到达地税部门征收专户(即以银行收款转讫章的时间)为准。
(三)缴费人的银行帐户在每月17日仍未被地税局自动扣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在每月20日前,到所属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缴费手续,并确保缴交款项在23日到达地税部门征收专户,才确认为当月已缴费。
(四)缴费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月23日及以后才到达地税部门征收专户的,视作次月到帐处理。
三、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时间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卡个人帐户资金的到帐时间为每月12日前。
(三)参保人员住院从每月1日起可办理医保记帐。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