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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国土房管局联系。

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 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 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精神,为解决我市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问题,尽快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下同) 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 负责本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工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协助廉租户到市场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请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工作。市和区财政、民政、总工会、税务、物价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双特困户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二、原则。

城镇双特困户住房的解决标准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原则,具体解决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面积制定并公布。目前双特困户住房解决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

三、工作目标。

在2004年底前,全部解决我市2003年底登记在册的2914户双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同时开始接受新的申请,力争在2004年内共解决4000户双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在2005年底前,建立"机构健全,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分散居住,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入日常化,使我市的双特困户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四、城镇双特困户的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称城镇双特困户,是指住房和收入均特困的家庭,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根据上一年度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制定并公布。

目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属于城镇双特困户: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二)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三)无住房及租住私房(不含有赡养关系的借住、租住关系) 的家庭(以上合称无房户),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的家庭。

五、解决方式。

我市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解决方式。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1.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具体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并公布,一定3年。

2.租赁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委托银行按月发放,由房屋出租人凭有效的租赁合同领取,冲减房屋租金。

3.对于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双特困户,不得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如确需申请的,应当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后,再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租住廉租住房,其中,符合双特困户条件的孤寡老人,应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决。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具体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并公布,一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