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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广州市个体(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颁发《广州市个体(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广州市个体(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现予颁发。

个体(联合)医疗机构,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它有利于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使其健康发展。

各地在试行中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使本《办法》更臻完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联合)医疗机构的管理,扶持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报告》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和农村个体(联合)医疗机构。

第三条 个体(联合)医疗机构开业行医,必须按规定办理开业申请审批手续,领到合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否则一律不准行医。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四条 个体医生申请开业行医必须有当地正式户口、固定开业场地、身体健康胜任正常行医工作以及具备行医技术条件。

行医的条件是:(一)医学院校毕业并持有毕业证书。(二)祖传师授或自学成才者,须经市、县(区)卫生部门考核鉴定,达到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持有合格证书,并有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申请开业行医:

(一)过去领有行医营业执照,现无工作的医务人员;

(二)现无职业,但具有下列职称者:中医师(士)、西医师(士)、口腔(牙科)科医(技)师(士)、理疗按摩师(士)和助产士;

护师(士)、中西药师(士)、检验师(士)、放射科医(技)师(士)和中专以上的超声波、心电图检查等医技人员,可申请随某医生开业或参加联诊所工作,但不得单独开业;

(三)经原单位批准的退职、退休、离休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的中西医务人员;

(四)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的城镇现职医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停薪留职,自愿到农村、山区和边远地区开业行医者;

(五)自费学习取得医科大、中专毕业证书或自学成长经考试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并有两年以上临床经验,现无工作的。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个体开业行医:

(一)现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

(二)国家培养的大中专医学院校各类毕业生不服从分配未满五年的;

(三)国家或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培训的乡村医生、卫生员、接生员;

(四)受刑事处分刑期未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医疗作风恶劣、道德败坏,或其它原因不宜从事行医的。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个体开业医生的审批权属市、县(区)卫生局。凡申请开业行医,须持当地正式户口和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县(区)卫生局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条 考核和发证办法是:

(一)持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证书者,可免予理论考试,但应由县(区)卫生局组织进行技术操作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发给合格证书(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的退职、退休、离休中西医务人员可免予考核)。凭学历证书、合格证书(中专以上退职、退休、离休中西医务人员免合格证书)以及批准行医证,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办领营业执照。

(二)凡无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证书者,可凭从师或自学以及两年以上临床经验的证明,经市卫生局统一命题考试,由县(区)卫生局组织进行技术操作考核。专业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者,可发给个体医生合格证书,并按上款规定办领营业执照。

(三)有充分材料为依据,确能医治某种(或多种)疾病,有一技之长或独特专长的,可由县(区)医疗卫生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其治病的基本理论,用药(配方)和治疗原则等进行审查、考核、鉴定,合格者报市卫生局审查批准,方可发给专科合格证书,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