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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3)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调整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3)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调整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已纳入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在2003年7月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从2003年7月起按下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2000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的,增发105元/人月。

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休(职)的,增发80元/人月。

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退休(职)的,增发60元/人月。

满80周岁的,在按上述标准增发养老金后,再增加50元/人月。

二、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起退休(职)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低于500元/人月的,按500元/人月发放;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仍低于650元/人月的,按650元/人月发放;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仍低于750元/人月的,按750元/人月发放;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仍低于800元/人月的,按800元/人月发放;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仍低于880元/人月的,按880元/人月发放。所需费用由社会统筹基本支付。

已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再做调整。

四、已执行广州市委《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及《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金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规定的离休人员,不参加这次调整。

五、2003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职)的参保人,其过渡性养老金按计发基数增加5.4%计算。

六、本次给退休(职)人员所增发的养老金如低于今年国家统一规定增发的水平,差额部分给予补齐。

七、番禺、花都区,从化和增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地区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