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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公布广州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指导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在经济发展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促进企业微观自主分配行为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布置,本局制订了广州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将《广州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下简称《指导线》)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线》是政府的一项指导性措施,不具行政指令性。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及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可按照《指导线》调控企业工资成本总量,维护投资者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的2003年薪酬方案,可根据本企业当年的经济效益状况,参考《指导线》做调整和修正。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谈判代表,可参考《指导线》和《广州市2002年部分职业(工种)劳动力市场指导价格》,协商当年职工工资的调整幅度。

四、在使用《指导线》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 2002年广州市国民经济及劳动工资情况

2002年广州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首次突破3000亿,达3001.48亿元,比上年增长13.2%,增长速度快全国5.2个百分点、比全省也快2.4个百分点,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80元,比上年增长4.9%;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97.6%;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56%,较上年略为下降;海关出口总值137.7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54%,成为拉动全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2002年广州市职工工资总额443.14亿元,比上年增长14.3%;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5104元,比上年增长13.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6.19%。年末全市职工人数177.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86万人。

二、 2003年广州市经济发展预期目标

展望2003年,国内外经济环境总体上有利于广州市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党的十六大召开,为广州的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同时也促进了广州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为:2003年,广州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保持上年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外贸出口总额增长5%。

三、 广州市1-5月份经济运行情况

2003年1-5月份,广州市经济保持快速稳定增长。虽然期间"非典"情况的发生,对经济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在市委市政府"一手抓抗击'非典',一手抓经济发展"政策的正确领导下,随着"非典"情况受到控制及世卫组织对广东旅游警告的解除,这种影响正在逐渐降低。

1-5月份,广州市国民生产总值1259.2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3.4%;商品销售总额1596.44亿元,同比增长14.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51.94元,同比增长11.3%;海关出口总值60.28亿美元,同比增长20.7%;合同利用外资及实际利用外资均有大幅度增长;职工平均工资11350元,同比增长12.1%。经济发展按预定目标正常有序地运行。

四、 2003年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和分类指导标准

在劳动工资方面,2003年将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基本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体制,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形成企业依据劳动力市场价格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职工根据岗位责任"以岗定薪"的新机制。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工资与就业、人工成本和企业经济效益等相关因素,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及参照确定工资指导线的数学模型,对2003年企业工资增长建议如下:

(一) 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率建议

1.基准线为8%。对于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人均工资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倍(50208元)以内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但各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的同时,要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负担能力。

2.上线(警戒线)为12%。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5104元)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

3.下线为3%至零增长或负增长。对于工资水平一般,经济效益轻微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对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利润的垄断行业和企业,由于近年来工资水平增长过高过快,今年的增长必须不高于下线水平;对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75312元)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加的,增长幅度一般应不高于下线水平。

但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 对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的要求

1.企业工资增长应建立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依据实现税利计算的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个低于"的要求,加强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

2.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工资指导线,通过规定的民主程序合理适度地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并积极通过与工会或者其他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