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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调整广州市社会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4)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现就本市2004年7月调整社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4年7月1日前离退休(职)的人员,从2004年7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1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离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离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在本次加发后仍低于本市月平均养老金水平(934元/月)的,按平均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6月30日前离退休(职)的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2004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参保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增加5.3%。
五、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并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