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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修订《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广州银营发[1992]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按本办法向受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代理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

受托人在贷款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不影响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在本市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 贷款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三)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五)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次购买住房时,仍然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限额。

个人可贷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规定倍数计算;

(二) 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三) 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本条所指的倍数、比例及贷款最高限额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拟订,报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借款人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商业性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并与受托人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与受托人制定公积金贷款还本息计划,贷款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