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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本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的规定,我市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现就申报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广州市原市区范围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非营利性公立医院(包括企业职工医院和部队医院),愿意承担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均可向本局申报定点资格。
二、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一)具备“两证”,医疗技术、仪器设备、服务场所和医护人员的设置符合《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标准》要求;经市卫生局组织检查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均合格,且连续两年内无产科严重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严格执行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则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与生育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组织和制度,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
(四)严格执行广州市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企业内部的职工医院,该企业必须已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
三、定点资格申报程序
(一)向本局递交申请报告。
(二)由主管部门推荐,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并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是否具备条件加具意见(企业医院须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三)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正、副本以供核对。
2.已评定等级的医院,须提供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确认医院等级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未评等级的医院,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定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定点资格确认
(一)本局根据医疗机构的申报及提供的材料确认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二)本局与具备定点资格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签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正式确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关系。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选择。
(三)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实行年检制,经检查考核,条件已不具备,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已确定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延伸部分的定点资格,需另行申报、确定,并另行签定医疗服务协议书。
五、申报截止时间
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截止时间为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