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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属各单位,各区公医办,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穗文[2001]6号)精神,保障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医疗。现将《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穗文[2001]6号),为保障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管理制度实行社会集中统一医疗管理方式。形成有病得到医疗又不浪费,合理使用卫生资源又能控制医疗超前消费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

第三条   政府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企业离休干部提供制度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使用报销范围。

第四条   现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的审核、支付和结算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享受统筹医疗的企业离休干部,既有享受统筹医疗待遇的权利,又有维护、遵守统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享受统筹医疗人员的范围

(一) 市属企业的离休干部;

(二) 市属由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给(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原已参加了我市缴费统筹医疗单位的离休干部仍可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统筹医疗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统筹医疗经费定额管理制度。每年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市各类干部医疗费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增长因素,增加合理增长因素,并考虑统筹医疗资金的承受能力,逐年按老红军、厅局级(含)以上和处级(含)以下离休干部核定三个统筹医疗经费定额标准。

第八条   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每年按规定编制统筹医疗费的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每月按计划进度拨款,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预拨一个月的医疗费周转金,年终再结算。本统筹医疗费生成的利息算入本金使用。

第九条   统筹医疗经费的筹集和分担比例

(一) 凡参加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的单位,根据市委老干部局核定享受人员的情况,由其单位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将属下企业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 凡参加统筹医疗的市属企业离休干部须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证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按公医规定给予免自付记帐,每月将其汇总在公费医疗月报表中一并向公医管理部门报帐。年终公医部门按核定的年定额标准结算,如有结余转下年度统筹使用;如果超支,则由统筹医疗费、医院按9:1比例分担。分担办法:统筹医疗费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核拨给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医院按医疗记帐实际发生金额所占比例计算,公医部门在支付医院医疗费时扣减。

第三章   医疗证的领发、补发、注销和管理

第十条   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办理医疗证手续的请示”》(穗府办[1984]43号)的要求,由各办证的对口单位所归属的市属(委、办)一级单位管理。各系统应在老干部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会同本系统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日常事务。凡医疗证申领、注销、补发和医疗定点更改、申请疗养、医疗费零星报销等手续,由经办人员与公医管理部门联系办理,离休干部应遵守统筹医疗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