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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暂行办法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22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8号)第18条等规定,以及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工伤预防费使用问题的复函》(穗财保[2001]15号)的要求,在省具体办法未制订前,结合本市实际,就已纳入市、区(县级市)工伤保险一体化管理的工伤预防费使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使用原则:工伤预防费必须遵循“总额控制,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的原则,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伤残评定和安全生产奖励;并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

具体使用项目及比例:

(一)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项目(占工伤预防费的70%)。其中:

1.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奖励(占本项目的60%);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奖励(占本项目的30%);

3. 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奖励(占本项目的10%)。

(二)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教育及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等开支项目(占工伤预防费的30%)。其中:

1.宣传经费(占本项目的30%);

(1) 工伤保险宣传(占宣传经费的50%)

(2) 安全生产宣传(占宣传经费的50%)

2.培训教育经费(占本项目的40%);

(1)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培训(占培训教育经费的80%)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占培训教育经费的10%)

(3) 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占培训教育经费的10%)

二、工伤预防费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

1. 工伤预防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单位(部门)应制定科学、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报本局批准后严格执行;

2.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将工伤预防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使用单位(部门)应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按财务管理的规定分别建账和列支;

3. 建立工伤预防费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程序,由本局有关处室参与监管,并纳入本局专项审计的工作范围。

(二)计划管理

1. 各使用单位(部门)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项目和比例拟出下年度本单位(部门)使用工伤预防费的预算计划,并报本局审核;

2. 本局将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出本度全市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使用的审批

1. 各使用单位(部门)需使用工伤预防费时,应根据当年度经审定的计划预算,按实际工作进度专题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2.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经审批的项目及金额,及时向申请单位(部门)拨付工伤预防费。

三、未纳入本市工伤保险一体化管理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管理规定。

附件: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工伤预防费使用问题的复函》(穗财保[2001]15号)

附件

关于我市工伤预防费使用问题的复函

穗财保[2001]15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鉴于《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8号)第十八条 规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及使用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因此,省未有明确在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及使用的具体办法前,工伤预防费可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但要纳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进行分账核算管理,由使用部门编制预算报我局审核后,专款专用。待省有关政策出台后,再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