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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广州市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紧急通知(2001)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01年6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重新调整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征。
二、参照执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人员均按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