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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的精神,今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要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进行,未经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附件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