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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2001]175号)及《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已参加了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1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从2001年7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993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

1993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35元。

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起退休(职)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低于390元/月的,按390元/月发放,所需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已执行广州市委《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及《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规定的离休人员,不参加这次调整。

五、番禺、花都区,从化和增城市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地区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