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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市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或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与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不相符合的,以及已被新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代替的20件地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已过时,或适用期已过,或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件地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上述28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一批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0件)

            2、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