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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各级政府暂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通知》(粤府办[2001]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府直属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立即停止设立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经设立的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应立即暂停新的担保业务,并在政府的组织下进行规范、脱钩、转制或撤销,妥善处置。
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府直属有关部门应对所属有关单位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清理情况于2002年1月21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关于地方各级政府暂停设立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的通知
粤府办[2001]8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来,一些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批准或准备批准设立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目前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正在试点,有关经验尚未成熟和全面推广情况下,可能因操作不规范而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省人民政府意见,我省暂不宜批准设立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省府直属有关部门既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又要认真吸取地方金融风险造成严重危害的深刻教训,高度认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财政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为避免发生新的风险,各市和省府直属有关部门立即停止设立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本通知下发前,个别地方已经设立的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立即暂停新的担保业务,并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组织进行规范、脱钩、转制或撤销,妥善处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办事,对任何可能引起财政风险的措施均应填重从事。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府直属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检查,督促所属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不切实执行本通知要求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