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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各单位: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17号令)已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我局于2001年12月30日公布了首批定点医疗机构。随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近期将确定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以后也将根据需要逐渐扩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所有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企业的职工医院、医疗室(所)、门诊部等)均可提出申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区范围内(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除外)企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凡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四、五条规定,愿意承担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可于3月8日前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提出书面申请并盖公章;
(二) 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或)批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 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征收核定单;
(五)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基本情况申报表(附件2),要求在该表备注栏注明企业(单位)总人数;
(六) 确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
二、各申报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除书面提交上述资料外,须同时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gzlabour.gov.cn /download/sbb.xls )下载电子表格(即附件2、3)填写,并以磁盘形式连同有关资料送本局医疗保险处。联系地址:广州市东山区梅东路28号梅花村酒店1403室。
三、原已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不需另行申报,但需提交本企业(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征收核定单。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2.确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基本情况申报表(见表)
3.确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略)
附件1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二)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 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
(六) 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 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 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