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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申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各单位: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17号令)已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我局于2001年12月30日公布了首批定点医疗机构。随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近期将确定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以后也将根据需要逐渐扩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所有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企业的职工医院、医疗室(所)、门诊部等)均可提出申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区范围内(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除外)企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凡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四、五条规定,愿意承担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可于3月8日前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提出书面申请并盖公章;

(二) 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或)批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 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征收核定单;

(五)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基本情况申报表(附件2),要求在该表备注栏注明企业(单位)总人数;

(六) 确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

二、各申报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除书面提交上述资料外,须同时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gzlabour.gov.cn /download/sbb.xls )下载电子表格(即附件2、3)填写,并以磁盘形式连同有关资料送本局医疗保险处。联系地址:广州市东山区梅东路28号梅花村酒店1403室。

三、原已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不需另行申报,但需提交本企业(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征收核定单。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2.确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基本情况申报表(见表

            3.确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略)

附件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二)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 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

(六) 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 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 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