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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局合同管理,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五条 广州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地或境外单位驻穗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境外人员在广州地区就业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就业劳动合)均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广州地区劳动合同管理机关为广州市各级劳动行政机关。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标准文本。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双方应订立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收单位所在市区(或县)户口职工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双方应订立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双方应订立本市区(或县)临时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非单位所在市区(或县)户口的临时工(以下简称外地临时工)的,双方必须订立外地临时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的,双方应订立农民工劳动合同。
第九条 书面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章后成立;有担保的劳动合同还需担保人签章后成立;农民合同制工、外地临时工、境外人员就业劳动合同,必须经本市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方为成立。
劳动者一经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要求的,可到劳动行政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住所、职工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 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地点;
(三) 工作内容和任务;
(四) 试用期限、合同生效日期;
(五)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七) 劳动报酬形式、支付方式和地点及日期以及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八) 教育与培训;
(九) 劳动纪律;
(十) 变更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十一) 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二) 劳动争议解决办法;
(十三)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境外人员就业劳动合同应有合同使用文字及效力条款。
对农民合同制工、临时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可适当简化。
劳动合同订明的补充件、附件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件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订为:
(一) 无固定期限的;
(二) 有固定期限;
(三) 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其他终上合同条件。本市城镇临时工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外地临时工劳动合同不得跨年度鉴定,属季节性用工除外。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的保证金和担保人。担保人在约定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