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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印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属及中央、部队在本市的单位举办的企业由市劳动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区、县级市以下单位举办的企业由区、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或职工集资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企业的性质;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随意侵占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巩固和发展企业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企业坚持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 指导和监督辖内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三) 制定本地区企业发展规划。

(四) 按国家有关规定,运用生产扶持基金,推动企业的发展,提高就业安置能力。

(五) 推动技术进步,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

(六) 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七) 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先进的活动。

(八) 按权限核准企业有关事项。

第八条 各行业设立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 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 协调企业与本行业各有关方面的关系,负责调解本行业内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劳务或经济纠纷。

(三) 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企业年度经营(承包)指标。

(四) 组织所属企业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五) 负责企业升级审查和推荐工作,协助进行新产品或科研产品的鉴定,开展评先奖励活动。

第九条 企业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 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办理有关开办手续。

(二) 遵循平等互利、等价交换、有偿扶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可采取借款、合理折价转让、租赁、收取占用费等形式解决。

(三) 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四) 如属合资、合作经营,可根据协定,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五) 指导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条 企业的开办,应按规定权限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并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由负责审核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凡未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准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的停业、歇业、改变性质、名称等重大事项,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