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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市属各区、县、局(总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工人调动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作为内部掌握试行。
工人的调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坚决按政策规定办事,严明组织纪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把此项工作做好。在试行这一办法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广州市工人调动的试行办法
为逐步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和照顾家庭实际困难,以调动工人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一、 工人调动的原则
全民所有制和城镇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的调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精神。根据劳动计划、编制定员和生产、工作需要,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单身就全家的原则,既照顾需要,又考虑可能,统筹兼顾,适当解决,做到有进有出,进出大体平衡。
二、 工人调入本市的条件
(一) 夫妻长期分居,其中一方年满四十岁以上,工龄十五年以上,随迁家属不超过二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在广州的一方不能调出者。
一对夫妻,其在广州的一方是工程师、主治医师、农艺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人员和文艺、体育、新闻、翻译等方面相当上述职称的业务骨干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应优先照顾。
(二)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广州市工作的干部,其配偶是固定工人,原来又是一起生活者。
(三) 驻穗军队干部,职务副营级以上,军龄在十五年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经师以上单位批准的随军家属;军队干部转业到我市工作的,其配偶是固定工人者。
(四) 父母年老多病或残废,身边无子女,原则上可照顾调一名属固定工人的子女来市工作。
(五) 国营农、林、茶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包括下乡知青),其父母或配偶在广州市,本人要求调入市属农场的,可采用商调办法解决。
(六) 家居广州,为了照顾夫妻关系或父母等原因,要求调入广州市而又不符合单独调入条件的单身在外的工人,可采取对调办法解决。对调原则上应坚持进出人数(包括随迁人口)相等,先出后进。
(七) 下列人员调动要从严掌握。
国营农、林、茶场工人,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要求调入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
集体所有制工人,个别确有真才实学,需要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
调入上述两种人员,要抵扣调入单位的减员指标。
(八) 全民所有制工人,愿意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允许。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退休时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待遇。
(九) 下列人员,不列入调动范围。
(1) 学徒、技校毕业生及新招收未转正定级的工人。
(2) 接近退休年龄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
(3) 犯有错误,在未作出结论前或在受处分期间的。
(4) 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或其他计划外用工。
三、 审批权限
(一) 市区(含郊区、黄埔区)以外的调动,由市劳动局审批。
(二) 市属单位系统之间的调动,由主管局审查批准,如属非市区居民户口的工人,由市劳动局审批。
(三) 市属单位与中央、省驻市单位之间的调动,由主管局审批如属非本市区居民户口的,或军队系统内的非军籍固定工人调入广州市属单位的,报市劳动局审批。
(四) 市属各县所辖工人的调动,由各县自行办理审批,如属调入广州市的(包括市属单位,户口在县的工人)报市劳动局审批。
(五) 国营农、林、茶场工人调入其他事业单位、城镇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报市劳动局审批。
(六) 跨地区调动的工人,凡经广州市劳动局批准调入的,需凭广州市劳动局的入户证明,才能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其随迁家属的入户手续,仍按现行规定,由市公安局审批后,才能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
四、 调动手续
凡要求调入广州市属单位工作的,应由调入工人的配偶或父母向其所在单位如实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呈交对方劳动部门的有关函件、工人商调表以及证明材料,办理审批手续。如属照顾夫妻关系的,须具有在本市一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开具证明其夫妻双方的年龄、何时结婚、直系亲属情况、具体困难的材料,并由单位加具意见。属照顾父母或家庭困难的,须具有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其家庭困难情况,及区以上医院对其父母健康情况的证明。
如虚报情况者,一经发现,市劳动局取销原来调动通知,市公安局注销其户口;由申请调入单位负责将其将退回原处。
凡要求调出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好商调表(一式四份),逐级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请办理,由批准单位发函对方劳动部门联系,待取得对方劳动部门函复意见后,作出决定,再行通知调动。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