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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给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的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下放给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的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区、县、局(总公司):

根据中央批转《部分沿海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结合我市的情况,特制订了《关于下放给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的若干试行规定》,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试行规定》是为了配合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企业自主权,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初步规定,难免有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望在贯彻执行中及时将情况和问题反映给我们。

各区、县可根据《试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县扩大企业劳动工资自主权的试行规定,报请区、县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附:《关于下放给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的若干试行规定》

关于下放给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的若干试行规定

为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适应本市建成进一步开和的沿海港口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指示精神,现就下放给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应按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定员不足者,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市劳动局批准,可以增加合同制工人。

经主管部门核定,企业有权自行补充减员缺额;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可按需要招用不跨年度的临时工、季节工。

企业加班工资不超过标准工资总额4%的,由企业自行决定,超过标准工资总额4%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增员计划,由主管局(总公司)审批,报市劳动局备案。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市劳动局备案。

二、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特点和需要,实行多种用工形式,要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建筑、矿山、井下、林业、搬运行业积极推广使用轮换工、民工、包工。

三、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制订考核标准,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有权抵制任何部门或个人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但对国家规定统筹安置的人员,在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优先安置。

四、企业有权调出或调入职工和按规定招收符合条件的退休工人子女,涉及户口转移的调动、招收,须报市劳动局批准。

五、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过考核确有真才实学的特殊技术工人,经市劳动局批准,集体所有制职工可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也可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企业有权按规定考核、审定学徒的转正定级。根据其表现好坏,给予提前转正定级或延长学徒期限。

七、企业有权结合生产实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

试行企业自费工资改革。企业可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自有资金中能用作工资奖金的资金,分别经过市主管局(总公司),区、县政府批准,经过试点,逐步试行职工浮动升级、浮动定级、浮动岗位职务津贴;经市劳动局核定,也可以试行浮动工资标准。企业自费工资改革所增加的浮动工资,一般暂为工资总额5%以内为宜,不进成本、不固定、不带出本企业;企业无能力支付浮动工资时,即暂停支付。

有条件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也可试行在单位产品成本工资含量不高于上年,职工工资增长不超过上交税利增长的前提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多劳多得,不“封顶”,不“保底”;也可进行百元销售量、百元利润工资含量包干的试点。

八、基建企业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

九、企业职工的奖金,要根据完成企业经济效益(上交税利等经济技术指标)任务情况和个人劳动成果,相应上下浮动,不“封顶”、不“保底”,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标准工资与奖金捆在一起上下浮动,或将部分奖金用于自费工资改革。有条件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在保持劳动定额先进合理的前提下,职工可多超多得。

十、区、县、局(总公司)、省、中央驻穗企业有权按《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产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对从事有害健康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的审批发放,甲级为每人每天四角,乙级每人每天三角,增加部份(原标准甲级每人每天二角四分,乙级每人每天一角九分)可在企业利润留成基金中列支。

上列《试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