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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广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颁发《广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以及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机制在劳动力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从我市开办劳务市场以来,对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缓解企业“招工难”的矛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为了更好地做好这一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广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与市劳动服务公司联系。

广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和发展劳务市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国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与各类劳务人员之间所发生的劳务交流活动。

第三条 开放劳务市场,要在国家政策宏观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劳务市场体系。

劳务交流以平等协商为原则,从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劳动就业出发,坚持流动性与相对稳定的统一,个人择业与社会需要的统一,提倡富余劳动力和技术力量向急需用人的单位流动。

第二章 劳务交流项目与办法

第四条 劳务交流项目包括:

(一)传递劳动力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组织、输送调节劳动力,协助组织招工,介绍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二)为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进行求职登记,介绍职业;

(三)为需要调剂富余职工的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

(四)为用非所学、用非所长而要求交流的在职工人,以及有技术专长的离、退休人员,外地(含农村)特种技艺人员,能工巧匠,复员退伍技术人员来市谋求职业牵线搭桥;

(五)为临时招用外来(含农村)劳动力提供信息和服务;

(六)介绍劳务承包;

(七)为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提供各类职业技术培训;

(八)为家庭雇请服务员、家庭教师、照顾老弱病残者和愿意从事此项劳务的各类人员提供信息、牵线搭桥;

(九)根据需要组织对外劳务输出。

第五条 劳务市场介绍服务机构,按照集中服务与分散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交流服务与经常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刊登和播发广告等形式,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咨询、中介服务。

凡企业招工、劳动力交流、待业人员就业、劳务输出等,都在劳务市场介绍服务机构登记办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登记要求劳务应具备下列证件:

(一) 国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须有本单位证明;

(二)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须持营业执照;

(三) 家庭须持有户口簿。

第七条 参加交流的各类劳务人员办理登记须具备下列证件;

(一) 待业登记须凭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单位辞退证书;

(二) 待业人员、待业职工应招应聘分别凭《待业证》和《待业职工证》;

(三) 在职工员凭工作单位出具同意交流的证明;

(四) 离、退休人员须持有《离休证》或《退休证》;

(五) 复退军人凭民政部门有关证明;

(六) 外地(含农村)富余劳动力要有本市户口的居民担保,可供住宿场所,具有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部门证明,育龄夫妇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的计划生育证明(由用人单位按穗府[86]76号文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第八条 各项劳务成交,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动市场介绍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招收、招聘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各类劳务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按我市有关规定办。

第十条 劳务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劳动部门会同物价的部门制定,凭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三章 劳务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市场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的劳务介绍服务、劳动合同签订的指导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市、区劳动服务公司要建立常设的劳务介绍服务机构。有条件的行业,可在本系统内组织劳务交流。各区劳务介绍服务机构及各行业组织的劳务交流均受市劳动服务公司统筹、协调、指导。

各街道设立劳务信息员受区劳动服务公司直接领导,并与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及各行业系统、直属大厂信息员形成信息网。

第十二条 社会上“中介人”的劳务介绍服务由区劳动服务公司审批备案,发给《“中介人”许可证》,并接受监督和管理;其业务范围限于介绍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和介绐愿意从事家务劳动或环卫服务的城乡劳动力。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办招工专业劳务集市,由所在区劳动服务公司备案。行业开办的全市性招工专业劳务集市,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张贴、刊登、播发招聘劳动力的广告,须经市、区劳动服务公司批准,临时性招聘外来劳动力,须按穗府[1986]76号文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发给《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

第十五条 对于目前社会上一些零星装卸、搬运所形成的自由劳务市场,应当由地街(镇)政府牵头,组织劳动,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实行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