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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招收农业和异地城镇户口技工学校学生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印发《广州市招收农业和异地城镇户口技工学校学生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市直属企业,市属技校及分校:

现将《广州市招收农业和异地城镇户口技工学校学生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招收农业和异地城镇户口技工学校学生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本市职工队伍的素质,加快技术工人的培养,经与市计委、市公安局研究,对本市招收农业和异地城镇户口的技工学校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 市属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校)在市区城镇招生缺乏生源的高温、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技术工种专业,可以向主管局(总公司)申报招收农业和异地城镇户口技校学生计划。

二、 招收农业户口技校生,以市区和市属农、林、牧、茶、渔、石场的农业户口适龄青年为主;招收异地城镇户口技校生,以市属县城镇户口适龄青年为主。

三、 招收农业和异地城镇户口技校生计划,各主管局(总公司)劳资部门在上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报送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培训处会计划调配处综合平衡后,下达招生录取计划。

四、 招收农业户口(包括市区农、林、牧、茶、牧、渔、石场不供应商品粮的农场户口技校生指标,纳入当年市劳动局分管的“农转非”人口计划指标;招收异地城镇户口技校生指标,纳入当年本市异地招工(入户)指标。

五、 技校执行农业户口招生录取计划,应贯彻“先城镇、后农村”原则,优先录取进入分数线的本市区城镇和农业口考生,以及市属农、林、牧、茶、渔、石场的供应商品粮的农场户口考生。市劳动局根据实际录取情况,在控制数内调整计划。

六、 市区农业户口考生报考工作,由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各县的农业和城镇户口考生报考市属技校工作,由县招生办公室与县劳动局会审后,报送市技校招生办,由市技校招生办组织录取工作。录取后,由考生本人与学校按规定签定学习合同。考生家长作学习合同保证人。

七、 新生入学后,学校携带经市技校招生办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一式三份)和学习合同,到市劳动局计划调配处办理《进入广州市入户通知书》和《“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再附上广州市技校招生入迁户口证明、以及招生其他有关证明,于当年底前到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办理迁转户粮手续。户口迁入技校集体户。

八、 技校在校的农业和异地城镇户口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未能毕业的,或不服从毕业分配并按规定签定十五年劳动合同的,由学校负责将其户粮关系迁回原籍。学生按规定退回培训费。

九、 技校原农业和异地城镇户口学生,毕业分配后,实行劳动合同制,与用工单位签定十五年劳动合同,并到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录用和合同签证手续。然后,学校凭市下达的技校毕业分配计划,编制入迁户口名册,持有关毕业分配和录用证明到市公安局验核盖章,把学生的技校集体户口迁转到录用单位的集体户口。凡不履行或违反劳动合同,以及违法犯罪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用工单位将其户粮关系迁回原籍,并责成其退回培训费。

十、 招收农业和异地城镇户口技校生,实行公开招生,择优录取。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和异地城镇户口技校生招考、录取、分配、入户、招工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计划和政策、按规定程序办事,相互配合,防止、“内招”、弄虚作假、不得以权谋私,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原广州市区城镇户口技校招生,其户口迁移,仍按过去的做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