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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局:

现将《广州市劳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劳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做好劳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是劳动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三条 处理劳动行政争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劳动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和书面复议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劳动行政复议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六条 市劳动局设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复议办公室),与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复议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区、县(含番禺市,下同)劳动局可视工作需要设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办理劳动行政争议案件,实行业务部门参与、劳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的办案原则。各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劳动行政复议机构的要求,及时指派能胜任复议和应诉工作的工作人员参与对复议或应诉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市劳动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一) 对市辖区、县(市)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案件;

(二) 对市劳动局所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案件。

(三) 市劳动局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审理属于区、县(市)劳动局管辖的复议案件。

(四) 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劳动局管辖的复议案件。

第九条 对区、县劳动局所属机构及由区、县劳动局设立的街、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案件,由设立该机构的区、县劳动局管辖。

其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或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或其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作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一) 对劳动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资格)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期限整改、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认为劳动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招用工人、工资奖金分配等经营管理自主权的;

(三)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照等各种证书,劳动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四) 申请劳动行政机关履行对生产场所的安全、卫生监察,保护人身安全健康权等法定职责,劳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 认为劳动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审批危险产品设计图纸等文件,检测、检验特种设备的;

(六) 认为劳动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对生产性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七) 认为劳动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 认为劳动行政机关所属机构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救济金、退休养老金、待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县(市)劳动局和法规、规章授权的市劳动局所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区、县(市)劳动局或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是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