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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使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劳动保险工作的不断发展,本市原使用的《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劳动手册》已不适应需要。因此,为利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利于职工今后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流动,决定重新制发《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下称新《手册》)。现将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手册》由市劳动局制发,任何部门不得翻印。

二、 新《手册》适用范围:广州地区所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即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机关、事业、团体单位的固定工人、合同制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上述单位招用的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下称本市临时工)。

三、 新《手册》由市劳动局统一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一)市属单位在职固定职工的发放办法:

1. 各用人单位按在职固定职工的实际人数,统一到市劳动局领购新《手册》(收回工本费,以下同)。

2. 各单位按新《手册》的要求,填写好有关栏目内容,贴好职工相片(免冠小一寸正面相片,以下同)。

3. 市属单位在职固定工的新《手册》,统一核盖“广州市劳动局劳动手册专用章”,因此新《手册》将有计划地分期分批按行业系统发放(具体安排附后)。新《手册》由各单位填写好后集中送市劳动局,加盖“广州市劳动局劳动手册专用章”方可生效使用。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原固定工,也按此办法发放新《劳动手册》,由用工单位在《手册》的简历栏注明何年何月改为全员劳动合同制。

(二)区属单位在职固定职工的发放办法:

1. 区属单位固定职工使用的新《手册》,由各区劳动局统一负责发放。

2. 区属各单位按实际固定职工人数,到所属区劳动局领购新《手册》,并按新《手册》的要求,填写好有关栏目内容,贴好职工相片,送回区劳动局。

3. 各区属单位在职固定职工的新《手册》统一核盖“广州市劳动局劳动手册专用章”,具体办法与第(一)条第3款同。

(三)在职合同制职工、本市临时工换发新《手册》的办法:

1. 市、区属各用人单位按在职合同制职工、本市临时工的实际人数,到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局领购新《手册》,并按要求贴好职工相片,填写有关栏目(将本合同期限转写在新《手册》中,过去的合同期通过简历反映),然后送回区劳动局办理核换手续。

2. 各区劳动局核查单位送来的新《手册》填写无误,在职工相片上核盖现行使用的专用章,新《手册》使用生效。

3. 属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的异地迁转户粮招工手续的合同制职工,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核换新《手册》手续。

4. 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核对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情况后,按管属范围,分别收回市、区属单位职工使用的旧手册。

(四)单位接收分配、安置及调入人员,由单位按其用工形式,分别按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发放新《手册》的办法,为其办理新《手册》核发手续。

(五)待业人员在其就业时发新《手册》。具体办法如下:

1. 单位招用待业人员(含持旧手册的待业职工),应先到单位所在区的区劳动服务公司领购新《手册》,并按新《手册》要求,填写好被招用人员的情况,贴好被招用人员的相片,送回区劳动服务公司。

2. 区劳动服务公司在为单位办理招工手续时,同时核发新《手册》。

3. 重新就业的待业职工,在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手续时,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收回其旧手册。

(六)属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异地行转户粮招工、鉴证手续的人员,由市劳动服务公司核发新《手册》。

四、 各区所需的新《手册》,可随时统一到市劳动局认购。

五、 新《手册》的工本费由职工个人支付。新《手册》由职工个人保存,单位每年收回一次。登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情况。登记后,交回本人核存。

六、 新《手册》主要栏目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填写“说明”要求填写。新《手册》中“视同缴费的连续工龄”的栏目内容,待市劳动局另行发通知后再填写。

七、 新《手册》使用后,各单位在招收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时,必须按《广州市市区城镇招工暂行规定》(穗劳综字[1991]001号)办理招工、鉴证、缴纳养老保险金手续。

八、 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部队、省属单位,其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本市临时工的新《手册》发放和核换,按市属单位的办法办理。

九、 各县(市)职工机关报《手册》的发放,由各县(市)劳动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发放办法。所需新《手册》可随时到市劳动局认购。

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填写说明(请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