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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广州异型钢材厂女职工怀孕、产假和哺乳期安置费用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异型钢材厂:
你厂《关于支付女职工怀孕、产假和哺乳期安置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州市政府穗府[1994]103号文第十三条 第六款和第六条 、穗劳险字[1994]第011号文第四条 ,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厂对因企业破产安置按规定办理辞退或离职手续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的有关待遇的发放标准。
关于支付女职工怀孕、产假和哺乳期
安置费用的请示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异型钢材厂因企业破产安置职工,其中有7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根据广州市政府穗府[1994]103号文第十三条 第六款的规定,对这部份女职工除按规定办理辞退或离职手续外,并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分别增发自辞、离企业之日至哺乳期终止期间企业尚未发给的工资、生活费,以及按市卫生部门收费标准计发的医疗费、产婴住院费。
我厂拟按照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女职工产假期工资,按照不低于广州市现行失业救济金最低标准(按工龄分段)计发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生活费,根据广州市妇婴医院出示的收费标准证明按照每人5000元计发医疗费、产婴住院费(含产检费用)。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广 州 导 型 钢 材 厂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