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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技工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实体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做好全市技工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实体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市属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劳动厅转发国家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劳技[1997]129号)精神,做好我市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建立此制度,是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重要措施,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于稳定教师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和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二、我市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首先,实施对已取得教师(技师)职务和具备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并正在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任教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程序是:应先由教师本人向其所在学校、中心或职业培训机构提交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此表由劳动部印制,填写一式两份)和有关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教师(技师)职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由学校、中心或职业培训机构初审,并进行思想品德、政治思想表现方面的鉴定(可直接使用年终考核结果);各单位初审后,将初审分类汇总表、初审合格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按隶属关系,区、县级市属单位由区、县级市劳动局提出意见后送市劳动局审核认定,市属单位直接送市劳动局进行审核认定。

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及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务必于6月20日前将本单位所属教师的上岗资格认定申请的有关材料送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三、符合条件的后备教师上岗资格的认定待在职教师的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于明年开始受理。今后,将于每年的3月份受理后备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申请。

四、对暂不具备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的教学人员,如不具备学历条件的,各单位要有计划的组织和安排其进修,对不具备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的,各单位要尽快统计汇总后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由我局统筹安排培训。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我局将有计划的组织教育学、心理学、生产实习教学法等课程培训。

附:省劳动厅转发国家劳动部《关于做好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劳技[1997]129号)

(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里查找)